合伙企业进行资金借贷是否属于债权投资?
徐璐
3年前 · 发起提问1862浏览
我们是一个合伙企业,股东全部为个人股东。我们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后,借给有资金需求的企业,收取相应利息收入。现在税局依据国税函【2001】84号文,认定我们这是债权投资,让我们将利息收入不扣除成本直接交个人所得税。 我们的疑问有两点: 第一,我们不认为我们是债权投资,我们只是正常的资金拆借。有的企业是按季度收取利息收入,有的是一次性还本付息。请问,该如何界定是否为债权投资? 第二,由于从金融机构借款的成本也较高,我们在扣除成本和流转税,及正常的管理运作费用后,我们的未分配利润已经为亏损了。再让我们不扣除成本直接交个人所得税,我们认为不合理。请问,我们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?如果不应该,我们该如何反驳税局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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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景平
3年前 · 回答了问题

您说的这个问题,之前确实存在不同的认识,也有很多税企争议,尤其是在全面营改增后涉及到投资理财产品是否缴纳增值税的问题。


先看看您说的国税函【2001】84号文:


二、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、股息、红利的征税问题


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、红利,不并入企业的收入,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,按“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”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。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、红利的,应按《通知》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,分别按“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”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。


该文强调的是“对外投资”,投资的特点就是——风险,收益不是固定的!而贷款服务(营改增的叫法)就是利息或利率是固定的。所以,营改增之后很多省市对于企业投资理财产品要求是要征收增值税,按照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


一、《销售服务、无形资产、不动产注释》(财税〔2016〕36号)第一条第(五)项第1点所称“保本收益、报酬、资金占用费、补偿金”,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。金融商品持有期间(含到期)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,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,不征收增值税。


二、纳税人购入基金、信托、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,不属于《销售服务、无形资产、不动产注释》(财税〔2016〕36号)第一条第(五)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


这两条规定的核心就是:保本收益的属于贷款服务,需要交纳增值税;非保本收益,属于投资,不征收增值税。


引申到您们的问题上,您们对外如果是收取固定利率的利息或约定收取固定利息的,则属于贷款服务,您们需要交纳增值税(营改增前交营业税);如果不是保本收益,则就是投资行为,不需要缴纳增值税。您们现在已经缴纳了流转税(增值税或营业税),说明也是认可了您们是一种贷款服务而非投资行为。


希望以上解释,能够帮到您们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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